2006年6月5日星期一,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接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举报,银都市江河区新望住宅区X幢X室有人销售假冒的海飞丝、飘柔洗发液,顾文科长带领罗良和同事陈涌等受命前往查处。
顾文、罗良等行政执法人员到达银都市江河区新望住宅区X幢X室的现场,已是上午10点,现场是一个住宅区的住所,顾文、罗良和陈涌表明身份,进入现场后,发现很多的日用化学用品的包装盒,经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有大量的海飞丝、飘柔品牌的洗发液,还有高露洁的牙膏等,现场有一姓巩的当事人,承认是货物的所有人,并承认平时开一辆长安的面包车,在银都市区进行巡回销售。
罗良现场清点了现场查获的货物,办理了相关扣留手续,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叫当事人巩兵签字,然后,带着当事人巩兵,还有叫同事陈涌开了他的长安面包车,驱车回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
下午1点,罗良对当事人巩兵进行谈话调查,巩兵是湖南人,男,26岁,承认于2005年10月从网上联系了一东乌市人XX,进了一批海飞丝、飘柔品牌的洗发液、高露洁的牙膏等10几个批次的货物,并用自己的长安面包车在银都市区巡回送货上门销售,卖给一些小店销售,直到被查获时共计销售假冒的海飞丝、飘柔品牌的洗发液等日用化学品经营额达10万元。
罗良进行书证、物证的提取,查获当事人对外销售货物有部分的销售单据,并有标明销售单价,罗良又对10几个批次的违法物品进行抽样,经当事人巩兵确认后,邮寄给广州宝洁公司进行鉴定检验,然后向分管黄纯坪副处长汇报了案情。
黄纯坪副处长说:“叫当事人巩兵,拿20万的罚款押金”。
于是,罗良对当事人巩兵说:“你明天下午,拿20万元罚款押金,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你的长安面包车先扣着”。
然后,罗良叫当事人巩兵先回去筹钱。
第二天下午4点钟,当事人巩兵哭丧着脸,来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罗良的办公室,罗良问他:“钱拿来了没有?”
巩某拿出一个大的牛皮信封,说:“向老乡共借来了1万元,真的没有钱了,进的货大部分被银都市工商局扣留了。”
罗良把牛皮信封打开一看,有一百元、五十元的,也有二十元、十元,甚至有五元面值的,一大包才一万元。
罗良把情况向黄纯坪副处长作了汇报,黄纯坪副处长的意思是先把1万元扣留了,以后该案件也好处理。
罗良回办公室想了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的入刑标准》,反正该案够上刑事了,那就走刑事程序算了,扣留1万元反而碍手碍脚,于是,罗良把1万元还给当事人巩兵,车子也干脆还给他,叫巩兵回去等候处罚通知。
把案件移送给银都市公安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经检处瞿刚厉处长说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追求社会效率。
一个礼拜后,邮寄给广州宝洁公司的检验结果出来了,查处的违法物品都是假冒产品,于是,罗良做好该案件终结报告,进行行政审批后,移送给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公安机关作刑事调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罗良带着案件资料驱车前往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现在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受理案件的不是美女方卫容警官了,据说方卫容警官去参加利比亚维和行动了。
现在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受理案件直接到经侦处办案二科,经侦处办案二科科长严亮,看完案件材料后,竟然不收案件,也不出示拒收函。
罗良对这个案件的调查是很有信心的,于是和经侦处办案二科科长严亮顶上了,罗良说:“你们这样接受移送案件,不符合规矩,你们总要给我一个理由,我好回去交差吧?”
经侦处办案二科科长严亮说:“案件还要调查,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销售假冒商品的,都要作假冒商品的价格鉴定。”
罗良说“这应该是公安局经侦处调查的事,我们工商局调查时已根据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查取证。”
但,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1万多元的价格鉴定费不想出,经侦处领导和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瞿刚厉处长商议后,由银都市工商局先作价格鉴定,罗良听了瞿刚厉处长这么说,罗良只能先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再从扣留的违法货物中取样,送银都市价格鉴定所作价格鉴定,并向银都市价格鉴定所交了1万元的鉴定费。
银都市价格鉴定所作价格鉴定是作正品的价格鉴定,就是从市场上不同的正规的渠道买几个和被查的样品规格型号一样的商品,作出价格评估,再统一作出所检验样品的价格鉴定书。
一个月之后,经银都市价格鉴定所作出鉴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达12万元,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于是罗良再一次把该案件移送给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最终,该案件成功移交给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立案侦查,银都市公安局侦查完结后,再移交银都市检察院,由银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巩兵的刑事犯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