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9点,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群众举报,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有烟具限公司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张勇科长派罗良和林国春前往查处。
罗良和林国春到达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有烟具限公司住所,已经是上午10点半了,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烟具有限公司工人正在生产,罗良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后,进入现场检查。
经现场检查,罗良在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有烟具限公司的产品仓库,现场查获“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5000只,这种打火机按下打火机的按钮,三点式女人人体头上会冒出两条火焰,胸部及下体三点会有红灯亮起,并影约可以看到器官,给人以一种视觉刺激,另外,现场还查获两头带刀具的打火机2000只,一边刀具长8厘米,另一边刀具长5厘米,罗良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办理了违法货物的扣留手续,由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有烟具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安签字,并直接把当事人周国安带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作询问调查。
罗良和林国春回到银都市工商局,已经是中午12点半,罗良和林国春带当事人,一起到银都市工商局门口的小饭店,吃了点中饭。
下午,罗良对周国安进行询问调查,周国安比较配合。
罗良问:“说一下你的身份?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
周国安答:“我叫周国安,39岁,是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烟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是配合调查我公司生产违规打火机的事。”
罗良问:“讲一下你公司近期的生产情况?”
周国安答:“10月初开始,我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烟具有限公司生产“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5000只,价值5万元,两头带刀具的打火机2000只,价值4万元。”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的这批货准备怎么销售?”
周国安答:“我公司这批货物是准备出口巴西的。”
罗良问:“你有无觉得,你公司生产这两批打火机有什么吧妥?”
周国安答:“我公司生产“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火点起来时,人体器官的三点会亮,不是很雅观,我公司出口巴西,准备是用在夜店的成人用品,少年儿童是不能看到的,我公司生产的两头带刀具的打火机,两头都带有锋利的刀具,有一点“瑞士”多功能军刀的用途。”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上述两种打火机有无相关部门的许可批文?”
周国安答:“都没有批文。”
罗良跟张勇科长、吴康城副处长汇报后,处领导认为,首先要向银都市公安局治安处作咨询,看是否够上刑事治安违法行为。
下午,银都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的李茂富副秘书长,给罗良打来电话,说:“烟具企业是我小兄弟的,请罗良予以照顾”。
罗良答:“奥是这样的,我尽量照顾吧”。
罗良第二天上午,带了两种打火机的样品,去银都市公安局治安处咨询,银都市公安局治安处处于银都市惠民路的公安大楼的五楼,罗良进入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办公区,依照各个办公室门口的告示牌,找到治安处办案一科科长室,治安处办案一科王强科长正在办公桌前办公,罗良敲敲办公室的门,王强科长问:“什么事?”
罗良进入办公室后,说:“我是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人员罗良,有些案件上的事,想咨询你,你看可以吗?”
王强科长说:“可以!来请坐。”
于是,罗良坐到了王强科长办公桌旁的椅子上。
罗良正式向银都市公安局治安处办案一科的王科长作了咨询,治安处的办案一科王科长听了罗良的讲述,看了两个样品后,对“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是否违法《治安处罚法》,不作肯定的回答,说:“要么你们工商局把案件移交给我们治安处查处?”对两头带刀具的打火机倒是说:“违法管制刀具,长度要达到15厘米”,罗良想,如果生产“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够上刑事或者治安违法,必须移送,那么就移送给公安机关处里,没有任何话说,现在王科长不作肯定回答,说明只能行政处罚,就没有不要移送了,另外罗良查扣的两头带刀具的打火机,刀具只有8厘米长,构不成管制刀具。
罗良回答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后,向处室领导汇报了案件咨询情况,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根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烟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是违法正常社会风俗的行为,拟决定对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烟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销毁企业生产的“三点式女人人体”打火机5000只,对了、扣留的两头带刀具的打火机2000只,予以返还企业。
罗良整理好案件资料,把案件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法规处、市局案审委员会审核、审批,最后,经贺云局长签字,银都市工商局拟作出处罚决定。
罗良制作《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罗良再制作《银都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银都市白鹭区杨义镇XX烟具有限公司缴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周五下午,银都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的李茂富副秘书长说请罗良吃晚饭,地点设在银都市“海上天”大酒店,罗良带林国春前往。
晚上7点钟,罗良和林国春准时到达银都市“海上天”大酒店,到现场一看,不得了,李茂富副秘书长带着老板周国安,另外还带了5个23、4岁的小姐妹,严正以待,罗良想,看来今晚喝酒的阵势太强大了,罗良看形势不对,还是提早预防,罗良坚持只喝啤酒,而且每人只准敬一次酒,敬酒多了,坚决不喝。
酒席一开席,李茂富副秘书长、周国安、5个小姐妹就轮流敬酒,先红的再啤的,罗良坚持只喝啤酒,那帮女的不肯,罗良就跟李茂富副秘书长说,我有事要提前离席,李茂富副秘书长及他带来的5个小姐妹更不肯,罗良就说那我就不喝酒了,他们一帮人拿罗良没有办法,最后都去敬林国春酒,林国春喝了不少的酒。
酒席9点钟结束,在李茂富副秘书长的提下,去银都市“海上天”大酒店隔壁的“好上好”KTV量贩歌厅唱歌,在好上好”KTV量贩歌厅唱歌又是喝酒,又是跳舞,一帮人闹到晚上11点半,才散场。
之后,罗良打车回到家里,已是晚上12点半了,妻子陈慧早已睡觉。
2005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广州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银都市下属的昌平县万权镇XX印制公司有生产假冒的“高露洁”牙膏的软管包装,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科长张勇带领罗良和同事林海前往查处。
张勇、罗良和同事林海驱车到达昌平县万权镇XX印制公司,已是上午10点半了,张勇、罗良和林海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检查,昌平县万权镇XX印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隆荣在现场,罗良和林海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标有“高露洁”商标的牙膏的包装软管1万5千条,压制模具1付,罗良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办理了扣留手续,之后,罗良和林国春带着当事人万隆荣回银都市工商局,进行询问调查。
下午,罗良对当事人万隆荣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万隆荣承认未经“高露洁”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侵权生产标有“高露洁”商标的牙膏的软管包装1万5千条,价值3万元。
在谈话调查当中,当事人万隆荣谈起研制生产该产品时,相当的兴奋,说是从上海引进的技术,在产品上标有“高露洁”商标的同时,还标有印制商:“昌平县XX印制有限公司”,说:“这个研制成功,就像有了印钞机一样,产品从流水线上下来,2元钱一条,就像钱流出来一样”。
原来当事人万隆荣经商多年,先搞运输,再开商场,都没有成功,现在又办印制公司,这几年都在研制牙膏的新包装。
罗良听了当事人的经商过程,既佩服又同情,佩服的是当事人经商办企业不服输的精神,同情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无知。
罗良告诉当事人万隆荣,生产标有他人商标的包装需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委托生产,否则是违法的。
当事人万隆荣承认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之后,罗良整理好案件材料,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法规处、市案审委员会审核、审批,再经贺云副局长的签字审批,银都市工商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罗良制作《银都市工商局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昌平县XX印制有限公司处以,没收销毁标有“高露洁”商标的牙膏的软管包装1万5千条,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