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3点,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接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有生产侵权“adidas”、“NIKE”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移印、包装的车间设在银都市贾云县的岩石镇的一小山村,下午3点半,张勇科长带领全科人员,分乘两辆车,前往查处。
罗良、林国春、彭胜利等执法人员到达贾云县的岩石镇的移印、包装的车间,已经是傍晚6点了,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吃晚饭,在该车间负责人王小土的配合下,现场查获有标“adidas”、“NIKE”商标移印模板、部分商标标识、还有几副有商标标识的眼镜,并查到了一些生产加工账册。
罗良和林国春把移印、包装车间负责人王小土,带到岩石镇工商所,进行谈话调查。
询问笔录是林国春做的,移印、包装车间负责人王小土是湖南人,承认生产加工账册上标“A”、“a”的是“adidas”商标的眼镜,标“N”的是“NIKE”商标的眼镜,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共生产标有“adidas”、“NIKE”商标的眼镜2万副,价值10万元,并都已生产、包装出货。
对移印、包装车间负责人王小土的取证结束,已经是晚上11点了,大家晚上赶快回到银都市工商局,再回到家里,已经是凌晨1点多了。
第二天上午,张勇科长跟吴康城副处长汇报了案件情况,认为该案件侵权驰名商标的眼镜已有2万副,违法货值达10万元,可能够上刑事追究,张勇科长和吴康城副处长商量,马上派罗良带领林国春、彭胜利几个同事,再去银都市白鹭工业区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的住所,对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中意,尽快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谈话调查。
罗良和林国春、彭胜利几个同事到达银都市白鹭工业区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的住所,已是上午10点了,该公司工人正在生产,到公司经理办公室询问,说公司秘书说老板林中意不在公司,叫公司秘书打电话给老板林中意,秘书说老板电话打不通,手机关机。
于是,罗良就检查了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的财务室,查缴了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经营账册,罗良在检查公司财务室时,在公司出纳的办公桌抽屉,发现了有100多个工人的身份证,及借款收条,在罗良看来,该公司老板是很黑的,怕工人辞职擅自扣押工人的身份证,平时不及时发工资,工人要用钱只能预支30、50元,到年底再统一核算工人工资,这样既可管住工人,又节省公司资金,公司老板林中意很会算账,罗良想,公司老板林中意不是不出现,不配合调查吗?把这些全扣了,还看他出不出现,罗良扣留这些凭证和账册后,同时罗良留下《银都市工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老板林中意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询问调查,然后,罗良和林国春、彭胜利几个同事就回银都市工商局办公室了。
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老板林中意向熟人一打听,说该案已经够上刑事犯罪,一时就不敢出面了。
林中意当事人通过银都市白鹭区眼镜协会的会长,找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吴康城副处长,说:“能不能想想办法,按行政处罚处理,罚点款吗?”
吴康城副处长说:“你先叫老板林中意过来谈话调查,之后再看情况再说”。
当事人林中意同时还找到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表弟凌霄,凌霄是个法学硕士毕业生,凌霄同样找到吴康城副处长和张勇科长,说:“这个企业老板林中意是我的表兄弟,该案件能否按行政处罚处理?”
吴康城副处长说:“先叫你的表兄弟林中意来经检处,配合调查,事情调查清楚了,才能作决定。”
张勇科长甚至从罗良那里拿了该案的案卷,给凌霄看,凌霄看了案卷材料,也拿不出其他办法,对案件结果无话好说。
凌霄这个人,平时是个见到比他低的一般办事员,傲气冲天,并不把他人当人看的,见到上级领导说话,人就没有骨头的人,凌霄最推崇的是中庸之道的人际关系论,平时爱从一般办事员那里,打听点消息,到各级领导那里去邀功。
中庸之道在百度里,指不偏不倚,折中调和的处事态度,发展到现实中凌霄的中庸之道的人际关系论,已经变为任何事情没有对错之分,只有个人利益大小之别。
这次,凌霄软声软气地求吴康城副处长和张勇科长,见到罗良也有几分客气,真是难得所见。
之后,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中意来经检处接受谈话调查,林中意就是不肯承认,移印车间负责人王小土说的事实,但又说不出任何理由,该案件就这样僵持着,很长时间,也没有进展。
当事人林中意很清楚,如果就此承认王小土说的事实,那他就得承担被法院判刑坐牢,还有接受法院的罚金,可是,林中意不承认这件事情,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又过不去这个坎。
吴康城副处长和张勇科长对罗良说了很多次,要尽快把该案结了。
张勇科长对罗良说:“吴康城副处长都说了多次了,给吴康城副处长一个面子,你想想办法”。
罗良笑笑说:“不是给不给面子的问题,当事人不承认,我也没有其他的办法?吴康城副处长有办法了?”
张勇科长对罗良笑笑。
过了几天,张勇科长又来催,罗良被催得没有办法,只能再次把案卷看了一遍,再问当事人一些情况,然后对张勇科长说:“我可以把案件结了,条件是当事人要服从罚款处罚。”
张科长说:“当事人肯定愿意罚款的。”
罗良再一次正式,对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中意进行谈话调查。
罗良问:“讲一下你的身份?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
林中意答:“我叫林中意,54岁,是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银都市工商局是配合调查我公司生产标“adidas”、“NIKE”商标眼镜的事情。”
罗良问:“你公司有无自己的注册商标?”
林中意答:“我公司有一枚在眼镜类注册的“Asal”商标”。
罗良问:“我公司“Asal”商标有无生产使用?”
林中意答:““Asal”商标在我公司有生产使用”。
罗良问:“你公司的移印包装车间设在哪里?”
林中意答:“我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的移印包装车间,设在银都市贾云县的岩石镇。”
在罗良的引导下,林中意说:“之前移印车间负责人王小土说的,生产加工账册中标“A”的眼镜,是移印自己公司商标“Asal”的眼镜,标“a”的眼镜,是标有“adidas”商标的眼镜。”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标有“adidas”、“NIKE”商标的眼镜,有无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林中意答:“没有。”
罗良问:“你公司生产标“adidas”、“NIKE”商标的眼镜具体数量?”
林中意答:“2005年10月初开始,我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生产标有“adidas”、“NIKE”商标的眼镜1万副,价值5万元。”
最终,当事人林中意承认,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擅自生产标有“adidas”、“NIKE”商标的眼镜1万副,价值5万元。
罗良把案件资料整理好,作出案件终结报告,银都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拟对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报到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法规处处长许益民认为案件调查不实,找到罗良说:“第一次,林国春对车间负责人王小土的谈话,假冒眼镜的货值是10万元,第二次谈话怎么就变成货值5万元了呢?”
罗良说:“我也不想这样的,是案件证据有问题,还是其他的事?如果不是案件证据有问题,其他的事,具体情况你去问吴康城副处长,如果你有办法推翻案件的调查,把货值定为10万元,那我最高兴了。”之后,许益民处长可能去找了吴康城副处长,不过许益民处长对该案件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等该案件经银都市工商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后,再报贺云局长签字审批后,罗良制作《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银都市工商局拟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当事人林中意还相当的不满意,但又提不出任何理由,只能放弃听证权利。
罗良心想:“当事人林中意和吴康城副处长也太不地道了,这样不是叫经办人难做啊!罗良感觉好像又一次着了吴康城副处长的道!”
最终,银都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良想,也真是的,罗良这忙前忙后的,都白忙了?罗良想办法把案件结了,还落不到一句好话。
要知道会这样,就随他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件事印证了那句古话:“人要死的时候,想尽办法就想活,等能活了,又想有吃有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