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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看书 > 历史 > 政地人心 > 正文 051商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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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一要求,Z省工商局设立消保处,依次银都市工商局也设立消保处,银都市11个县(市、区)工商局设立消保科。

银都市工商局设立消保处的目的是,原来由经检处负责的“96315”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处置的接转工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工作,对各县(市、区)工商局的小食杂店食品的索证索票工作的指导考核,全部交给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

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的编制是一名处长,一名副处长,3名科员,5名“96315”外聘的接线员,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由梅宇担任。

卓阳峰因为是梅宇任人教处副处长时招进来的,所以和现在的消保处处长梅宇一直关系不错,借此机会,卓阳峰也调入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了。

卓阳峰一到消保处上班,马上打电话给罗良,说:“你在经检处是从事小食杂店商品索票索证管理的行家了,你那里有关小食杂店商品索票索证的检查、考核的资料,有没有?有的话,提供给我一点,以便我好开展工作,否则有些摸不着边。”

罗良说:“有一些的,等我整理一下,在银都市工商局政务网上发给你一套。”

小卓说:“谢谢!”

小卓这次打电话,有种拜师求艺的心态,态度诚恳,声音悦耳。

银都市消保处的处长叫梅宇,是从Z省粮食中专学校毕业,起先从事信用社工作,之后调入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任办事员,彭志斌局长在任时提升为人教处副处长,这次被任命为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

梅宇对待人接物、上传下达、人事交往方面很有一套,但对行政执法方面不是很懂,特别是经检办案,办案取证方面更没有任何经验。

梅宇是一个以领导的满意,为唯一工作目标的人,不任是在人教处,还是在消保处任职,都以银都市工商局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惟命是从,至于,下面一般同事的利益,他根本不会关心。

记得,那时银都是工商局人教处有一名科员叫祝承恩,银都市区人,见罗良是下面县里调上来的,嫉妒怀恨,将罗良的儿子的六一儿童节补贴办的保险,忘报了惑者是故意不报,不去办儿童保险,等过了好几年后,后一轮的科员在网上公示时,罗良才发觉。

罗良感觉十分气愤,于是,罗良打电话给人任教处,质问祝承恩,祝承恩推脱不知道,电话给梅宇副处长接听,梅宇副处长说:“忘了报,很正常,今年补给你就是了。”

看,说得多轻松啊?如果罗良没有发现呢?那罗良儿子的六一儿童节补贴保险,不就没有了吗?这样不是很不公平?

对同事的利益蛮不在乎,对自己处室人员的工作失误,轻描谈写。

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刚设立,消保处长梅宇就向银都市工商局局领导提出,银都市工商局所有的抽检都由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其他处室不得实施商品的抽样检验,结果,也得到了银都市工商局局领导的同意。

不知是其他处长不懂?还是装不懂呢?反正银都市工商局局领导同意了,都没有反对意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是对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正在销售的商品进行同批次的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以查验该销售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不合格将对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一家商店因为同批次销售的商品数量往往较少,所有抽检程序相对简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本身就是一项工商行政执法行为。

而工商局经检办案过程中,个案违法物品的抽检,是对查获的涉嫌违法商品进行抽样,送检验机构或者送产品的厂家进行检验,以确定该批商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或者伪劣产品,是案件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检验结果将作为该案件的证据。

工商局经检办案过程中的抽检,抽样过程是要有严格程序的,并要做好抽样记录作为证据,相对于前者较为严格复杂。

银都市工商局从2005年开始,每年向银都市政府申请200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经费,银都市工商局为了流通领域商品的抽检方便,还成立了一个组织抽检的服务公司,就是由服务公司来实施商品的抽样和送检过程,并赚取服务费用,该服务公司实际上由处长梅宇掌控。

根据银都市工商局张守富局长的要求,作为银都市工商局的创新工作,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还向银都市政府申报,在全银都市范围内,安装100家大型超市商品验证系统,向银都市财政局申请经费200万元。

也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超市门口拿商品的条形码在扫描机上一扫描,电子显示屏上马上就能显示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内行人知道假冒产品的条形码和正品是一样的,银都市政府的领导对于商品的专业是不懂的,普通老百姓对这些专业知识又懂多少呢?

这些设备摆在超市门口很气派,其实也就是个形象工程,几年过去以后,现在这些设备也基本上成了摆设,而银都市工商局消保处的卓阳峰,却因为这项工作立功受奖。

9月上旬,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组织全银都市工商局的执法力量,对全银都市油料市场进行整顿,罗良和同事林国春对银都市公交加油站的汽油进行抽检,93号和97号汽油各抽了一个批次,抽检时严格按照程序,抽了油库中的上层油、中层油、下层油各一小桶,然后将3小桶油倒在一个大桶中,再从大桶中抽取2个样品,一个样品送检,一个样品当事人留存。

检验结果是银都市公交加油站当天的93号汽油检验不合格,罗良叫公交加油站提供当天93号油的进货单据,再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最终,银都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银都市公交公司处以8万元的罚款。

银都市公交公司只交了6万元罚款押金,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银都市公交公司老总就找银都市分管副市长,说:“银都市公交公司是公共服务企业,又是亏损企业,没有钱缴罚款。”

然后,银都市分管副市长打电话给银都市工商局张守富局长。

张守富局长打电话给经检处处长胡雨辰说:“银都市公交公司已交6万元的罚款,其他的2万元罚款就不要追缴了。”

你看,行政处罚这样也可以?这不是拿行政执法当儿戏吗?

说到流通领域商品抽检之事,还有个案例。2004年初罗良带队在银都市区组织了一批“农资”抽检,最后抽检结果,有5个批次“农资”不合格,案件全交由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二科调查处理,有一个批次正好是罗良高中同学的农机公司的,同学求助罗良,罗良只好打电话给经检处办案二科科长陈进,问能否从轻点处罚?这样罗良在同学面前也有面子。

陈进坚决不答应,说要一视同仁,不给罗良面子,不答应也就算了,陈进还在处长面前告了罗良一状,说:“他们办案二科在调查案件,叫罗良不要参与”。

真是岂有之理,罗良只是想买个面子,又没有干涉案件调查,何来参与?这就是小人告恶状,善人被人踩。

之后,陈进又因为该案件罚款押金不到位,又来找罗良帮忙,罗良还真没见过这样不要脸面的人。

罗良在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担任行政执法工作,有时遇到熟人,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说个情,买个面子,也在所难免的,但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也就是遵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罗良认为是可行的,但有些人对不同的人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些关系也确实很难处里。

记得,2003年8月银都市园林局的办公室副主任王继富,找到罗良,王继富是罗良的初中同学,银都市园林局的办公室下属的一劳务公司因为年审超期,要接受银都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王继富找到罗良,想让罗良去找领导买个面子,看是否能从轻一点处罚?

碰到这种事情,罗良能怎么办呢?同学的面子总是要顾及的,罗良只能尽力而为了。

之后,罗良打电话给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的办事员杨军,询问企业年检超期的情况,杨军说:“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有规定的,7月1日以后,企业年检有一个15天的宽展期,在这期间企业及时年审不用罚款,超过这个期限企业要再通过年检,要处2万元的罚款,不过经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签字,最少可以罚款1万元。”

杨军问罗良:“你现在要年检的企业和你什么关系?”

罗良说:“是银都市园林局下属的劳务企业,负责人和我是同学。”

杨军:“这种单位的企业,你就不要牵篮子了,公家的是找什么关系吗?”

罗良说:“我主要顾忌同学的面子。”

然后,罗良带着初中同学王继富,去找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章左伟处长签字,章处长很干脆,说:“我只能用我的最高权限,签字同意罚款1万元,通过企业年审。”

罗良同学王继富,很满意的样子,一直说:“事后我请客吃饭。”

到此时,罗良以为事情完结了,想不到王继富回银都市园林局后,跟领导汇报之后,银都市园林局领导认为都是公务单位的事,还要发什么款?

于是,银都市园林局的领导打电话给银都市工商局的彭志斌局长,说都是公务单位的,1万元罚款就免了算了,什么的等,银都市工商局彭志斌局长是什么人啊!银都市工商局对企业年检是有规定的,不是你说算,就算的,现在已经给你面子,你还讨价还价?弄的彭志斌局长很恼火。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彭志斌局长说,你这个企业要通过年检,就罚款2万元,一分不能少,并叫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督办。

罗良这下可彻底丢尽了脸面,银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章处长已经给你很大的面子了,可这混蛋同学王继富,不要处长给的面子,还打人家的脸,王继富,你都作不了主,还找人牵什么篮子,真叫罗良不好做人了,罗良之后碰到章处长都绕弯走,再没有脸见章处长。

罗良好心帮同学说情,又被同学卖了,真是感觉不值,罗良下定决心,从此以后,再也不给熟人牵什么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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