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星期一,上午8点半,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接群众举报,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罗良和同事林浩驾车出发,前往查处。
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江河大道梧田段,罗良和同事林浩到达现场,已经是上午9点半了。
现场,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正在经营,罗良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后,进入现场检查。
经检查,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有销售危险化学品,并持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仔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未到工商局登记注册,罗良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让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治签字,罗良叫现场公司负责人张治,打电话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维,回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调查,法定代表人杜维回话说在外面有事,一时回不来。
这时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科二科科长顾文,打电话给罗良,说:“有个朋友打电话给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都齐全的,企业正常经营没什么好查的”。
罗良也不管那么多,你说查不了,我还真查给你看看。
罗良提取了相关凭证后,留下《银都市工商局询问通知书》,通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杜维,带上两年的企业销售账册,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询问调查。
当天下午1点半,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维委托主办会计林艳,来罗良办公室接受谈话调查,罗良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
罗良问:“请你讲一下自己的身份?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
林艳答:“我叫林艳,40岁,银都市江河区人,现为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杜维的委托,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配合调查我所在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事。”
罗良问:“张治是你所在公司的什么人?”
林艳答:“张治是我所在公司的经理。”
罗良问:“你所在公司是什么时候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无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许可经营项目?”
林艳答:“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12月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直没有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许可经营项目。”
罗良问:“具体讲一下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事?”
林艳答:“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12月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未到江河区工商局,变更登记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项目,开展经营危险化学品,到被查处时,共计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额达400万元,利润有40万元。”
经罗良调查,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12月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未到江河区工商局,变更登记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项目,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货款达400万元,违法收入有40万人民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银都市工商局可以对当事人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罗良对该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后,第二天,罗良就接到银都市公安局经侦处的魏伟警官的电话,说:“该企业是我朋友的,能否取消处罚”。
魏伟警官也是之前联合执法时,罗良熟悉起来的。
罗良对魏伟警官说:“调查取证前,在经营额数量上我还可以照顾点,现在都调查取证结束了,我已把调查取证结果,上报给经检处领导,现在我真的无能为力了,你有什么要求还是去找领导说吧”。
当天晚上,魏伟通过顾文科长约罗良吃饭,罗良拒绝了。
于是,魏警官先去找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瞿处长,瞿处长没有答应他的要求,魏警官又去找银都市工商局张守富局长,因为他们都是昌平县的同乡,张守富局长还真的很上心。
询问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该案的情况,问:“能否减轻处罚?”
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凌霄,绝对是个拍马屁的高手,说:“让该企业,马上进行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然后,拿出一大堆企业主动改错、消除销售后影响等,减轻处罚的情节,报银都市工商局案审委员会讨论。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案审委员会,根据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意见,经讨论决定,拟对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以罚款50万元以下的案件,企业的违法所得都有40万元,一般安常规,最起码要处以罚款40万元,现在处以罚款5万元,这处罚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啊!
银都市工商局有一批像凌霄一样的人,唯领导马前后毡,为人处事都以银都市工商局局长为中心,谄媚邀功,同时这批人也是最大利益获得者。
行政处罚5万以上的重大案件,是要经过银都市工商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银都市工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这样可以避免领导个人承担责任。
该案件罚款多少?银都市工商局领导是可以研究决定的,但明眼人都明白,该企业并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些都是企业违法事后的纠错行为,但罗良只是个普通办案人员,只能服从银都市工商局的领导的决定,也只能按银都市工商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案件。
罗良制作《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
罗良再制作《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最终·,银都市工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银都市江河区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