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刚上班,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胡雨辰处长办公室,就来了2位Z省工商局经检处专职调研员和一名投诉人,投诉银都市贾云县溪北镇XX鞋业有限公司,生产侵权“袋鼠图案”商标的登山鞋,胡雨辰处长决定,派经检处办案一科前去查处。
张勇科长带着罗良、彭胜利、卓阳峰等科室人员穿着工商制服,分乘2辆汽车出发查处,张勇科长开三菱全时四驱的越野车载着Z省工商局的领导和投诉人,罗良开桑塔纳轿车带着彭胜利、小卓等,到达贾云县溪北镇XX鞋业有限公司,已经是上午11点了。
贾云县溪北镇XX鞋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整个生产车间都是登山鞋包,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查获标“变异袋鼠的图案”的登山鞋500双,贾云县溪北镇XX鞋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李盛,不肯配合检查,一会儿,打电话到镇政府,找政府领导帮忙,一会儿,打电话给朋友,找关系帮忙,李盛就在公司门口转,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都没有任何结果。
彭胜利做了现场检查笔录,罗良作了扣留单据,让贾云县溪北镇XX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签字,并通知当事人,第二天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把违法货物装车,运回银都市工商局,整个现场检查完毕,已经是下午3点了。
之后,张勇科长带着科室的所有人员,到贾云县溪北镇的XX强人鱼园店,吃鱼园面。
大家吃完鱼园面,开车回到银都市工商局,已经是下午5点了,大家换完制服,下班回家。
罗良今天检查了一整天,虽然累点,但能准时下班,感觉还是比较好的。
第二天上午上班,彭胜利告诉罗良,昨天傍晚下班以后,胡雨辰处长的老婆,在他家周边打电话给他,叫他下楼见一面,胡雨辰处长的老婆的傍边站着企业老板李盛,并说:“下午查处的登山鞋的企业,是她亲戚的,希望照顾一点”。
彭胜利是位从事多年经检工作的老经检,判断案件情况,处理这种关系都很有经验,而且是省工商局带人投诉的案件,也不好表态,于是彭胜利笑了笑,说:“好的!好的!”人就一溜烟地走远了。
第二天,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全处室人员开会,讨论该案件的案情。
胡雨辰处长认为该案查处的“变异袋鼠的图案”的登山鞋不构成侵权,因为变异的袋鼠不太像原商标的袋鼠图像。
经检处的处室人员当着处长的面都不好说,包括张勇科长,但心里都认为构成商标近似侵权是没问题的,而且省工商局经检处的人员也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胡雨辰处长问彭胜利:“该案是否构成侵权?”
彭胜利说:“省工商局经检处的人员也认为该案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罗良之前当过商标科长,可以说是商标专家,于是,胡雨辰处长问罗良:“罗良,你是商标的行家,你认为该案件是否构成侵权?”
罗良一听这话,明显听出胡雨辰处长向自己求援,但罗良不想说违心的话,同时也不想和经检处的全体同事站在对立面,罗良这个人太正直了,根本不会迎合领导,说假话,于是罗良说:“不管袋鼠怎么变异,应该还是袋鼠”,言外之意还是构成近似侵权的。
银都市工商局有些人,甚至是中层领导就很不正直,为了领导的面子可以当众说假话,甚至说瞎话。
胡雨辰处长看看,全处室的人员都没有赞同他的观点,也没有其他办法了。
他本想说案件不构成侵权,在经检处里统一意见,然后把扣留的登山鞋还给他老婆的亲戚,这批货物可是客户有订单的,等着发货呢,另外,罚款多少是一回事,关键这批货是全翻毛牛皮的登山鞋,价格比较贵,但是,现在本处室的办事员都通不过,大家都认定构成近似侵权,他也无话可说了。
因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构成商标侵权,对违法货物必须没收销毁。
如果本处室办事员都通不过,统一不了不侵权的意见,再去找银都市工商局的叶檀副局长,那就更不可能了。
胡雨辰处长也真的没有其他办法了,只能交代经办案件的人员掌握尺度,减轻一点处罚。
案件主办人彭胜利笑笑,答应说:“知道。”
最终,经询问调查,该贾云县溪北镇XX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盛承认,公司生产标“变异袋鼠的图案”的登山鞋500双,价值5万元。
该案件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法规处、叶檀副局长审核、审批后,银都市工商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将《银都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声辩的权利。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贾云县XX鞋业有限公司处以,没收销毁非法生产的标“变异袋鼠的图案”商标的登山鞋500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