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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看书 > 历史 > 政地人心 > 正文 071办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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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8点半,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瞿刚厉处长来到罗良的办公室,对罗良说:“有一个银都市政协的老领导,年初在银都市晚报大厦一楼的纪念品经营柜台,花1万元买了一套,含银的“十大元帅纪念币”,感觉上当了,问罗良能否维权?”

罗良问瞿处长:“纪念币的经营户还在不在?有无购买凭证?”

瞿处长说:“经营户现在不在了,没有购买凭证”。

罗良又问:“纪念币上有无标明“人民银行”或其他单位出版?或标明含银多少比例?”

瞿处长说:“还是没有,只知道一个叫鸿运的纪念品公司”。

罗良说:“这事,十有八九是上当了,我以前查过纪念币的案件,一般都是镀银、镀金的,很少有纯银、纯金的,经营者很狡猾,骗几天就换地方,狡兔三窟,维权很难”。

瞿处长说:“受骗就这样算了?那肯定不行,要接着查”。

于是,瞿处长叫综合科科长柏丽艳和一科员扮成夫妻去暗访,叫办案二科的林捷、罗良配合去查处。

银都市晚报大厦一楼,还有几个纪念品经营柜台在经营,但经暗访不是什么鸿运的纪念品公司,卖的商品也不一致。

暗访、检查了一个上午,都没有结果,最后综合科的两名人员,都暗访到茶室去了,上午11点,经检处办案二科的林捷,看没有其他办法,只能联系银都市白鹭区工商分局经检大队的孙副大队长,把投诉移交给他们,让他们慢慢排查,之后,具体有无结果,罗良不得而知。

在银都市工商局机关的上下等级观念是很严重的,银都市工商局局领导是一个等级,银都市工商局中层正职领导是一个等及,银都市工商局中层副职领导又是一个等级,科所长又是一个等级,最后,最低层的一般办事员是一个等级,银都市工商局形成只有上级说下一级的份,下级不能、也没有说上级的理,如果谁站错了等级位置,说错了话,那你就犯了大错了,会有一帮人以你为敌,到处说你的不是。

2007年7月26日星期四,因为银都市有强台风,银都市工商局召开中层领导的紧急会议,以备防台防汛,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处室领导和科所长全部到银都市下属的昌平县工商局开现场会议去了,罗良接瞿刚厉处长的电话,要求罗良代表经检处,去开防台防汛预备会,当罗良拿着笔记本到会议室时,现场的中层领导干部马上射来异样的眼光,好像说罗良,你混错队伍了,特别是凌重、厉超惠等,好像和罗良在一起开会,他们的处长地位跌价了。

其实,罗良哪里想去开这样的会议?开会听了一大堆废话,回来还得向瞿刚厉处长汇报。

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二科接上海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XX电器有限公司有生产标有“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经检处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和陈盛驱车,前往查处。

经现场检查,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和陈盛在青云市XX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查获标有“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000只,经初步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敏,夏敏说:“是他公司在2002年4月,被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张勇和罗良查处后,留下来的产品。”

于是,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向分管副处长吴康城汇报,吴康城副处长向瞿刚厉处长汇报,经检处瞿刚厉处长再向银都市工商局贺云副局长汇报。

这批违法货物是张勇和罗良已经查到了,把违法货物留在了当事人的仓库?还是张勇和罗良根本就没有查到该批违法货物,漏查了该批违法货物?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件事,所产生的后果也绝对不一样。

银都市工商局贺云副局长,打电话问现任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工商局副局长的张勇,问他知道不知道这件事的具体情况?张勇副局长说:“该案件是罗良经办的,我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具体情况要找罗良核对。”

你看看,张勇副局长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一点都不为下属承担责任,张勇怎么可能会不知道呢?当时是张勇带队去查处的,整个查处过程他都在场,罗良和当事人根本不认识,怎么可能会留下违法货物不查处扣留呢?

于是,贺云副局长和瞿处长决定,先把违法物品扣留,把当事人夏敏带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询问调查后,再叫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把扣留违法货物的型号,和罗良2002年4月份经办的案件货物型号进行核对,看是否有相同的型号,如果有相同的型号,再问罗良对情况进行核查,如果没有相同的型号,那么罗良故意放行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罗良故意放行违法货物不查处,是要追究罗良渎职责任的。

最后,经检处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经调查,这批违法货物的型号和2002年4月份罗良办的案件的违法货物的型号不相同。

之后,罗良在经检处办案二科遇见夏敏,罗良说:“你的话,不能乱说的,可以说和上次案件同批生产的,放在公司的别处未查到。”

罗良想,当时的案发现场,是一栋两层的民房,房间多、场地大,漏查的可能性是有的,但说是有意放行,那是不可能的,罗良当时都查扣了当事人5万多只假冒小型断路器了,装了6个大货车,还差这2000只,话又说回来,如果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调查的结果,两批型号是相同的,那罗良就有可能说不清楚了。

罗良想,张勇副局长也真会推卸责任,当时是他在现场指挥查处的,有无放行假冒行为,他难道不知道?当事人夏敏也真是的,现场没有查到的货物,5年多了也不处理掉,就等着银都市工商局办案二科去查,他是什么用意啊?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青云市XX电器有限公司处以没收销毁标有“meilingeling”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000只,因为违法货物是5年前生产的,企业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时效,不再对企业作进一步处罚。

罗良事后想想,案件经办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来不得半点马虎,因为经办人员要对案件永久负责,从事经检办案工作的风险,不光在查处案件之时,而是随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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