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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看书 > 历史 > 政地人心 > 正文 034处长说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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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3日星期一,上午8点半刚上班,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就接广州XX知识产权公司的投诉,银都市昌泰县龙岗镇XX服装厂(个体经营户)有生产侵权“花花公子”(兔头)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张勇科长派罗良和搭档小卓前去查处。

罗良和小卓经过2个多小时的驱车,到达现场已是上午11时,罗良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后,进入现场检查。

经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西装,西服上衣和裤子上都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经执法人员清点,已生产的成品有200套,还有一些未使用的商标标识。

现场检查时,服装厂老板郭庆平在场配合,当执法人员清点后,准备扣留违法物品时,遭到30多名工人的阻止,生产工人说:“货物被你们扣了,老板就不发我们工资了”。

罗良跟生产工人解释:“我们是银都市工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在是依法检查,跟你们的工资没有关系”,工人一定要老板郭庆平作出保证。

罗良督促郭庆平作了按时发工资的保证,并当面写了保证书,工人们才配合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将违法货物进行查处。

罗良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做了扣留手续,查扣违法的货物后,带着服装厂老板郭庆平,回到银都市工商局里,已是下午4点多了。

罗良干脆带当事人郭庆平,一起到外面吃了晚饭,晚上6点回办公室后,开始对当事人郭庆平进行调查取证。

晚上6点半,罗良接到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柳慧君副处长的电话,说:“当事人是他的朋友,希望办案时对当事人客气一点,不要打骂当事人,并要求对当事人说,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柳慧君副处长已经打过招呼了,案件查处已经给予照顾”。

这样也很简单,罗良对当事人说了:“对以往就不追究了,给柳慧君副处长一个面子,就对现场查扣的侵权的西服进行取证”。

罗良问:“说一下你的身份?来银都市工商局何事?”

郭庆平答:“我叫郭庆平,38岁,是昌泰县龙岗镇XX服装厂的负责人,是个体经营户,来银都市工商局是配合调查我服装厂生产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西服的事情。”

罗良问:“说一下你服装厂的生产情况?”

郭庆平答:“2004年9月13日,昌泰县龙岗镇XX服装厂生产了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西服200套,货物价值25000元。”

罗良问:“你服装厂生产了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西服,有无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郭庆平答:“没有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是我服装厂擅自生产的。”

罗良问:“你服装厂生产的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西服,准备销往何处?”

郭庆平答:“我老婆在杭州开服装店,这批货物准备运往杭州销售。”

罗良问:“你服装厂生产的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西服,商标是如何制作的?”

郭庆平答:“是我服装厂生产西服时,工人用绣花机绣上去的。”

当事人郭庆平十分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很顺利,当事人承认生产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侵权西服200套,货物价值25000元。

晚上8点半,罗良跟张勇科长汇报相关案情后,张勇科长要求当事人交5万元罚款押金。

当事人郭庆平的家人,晚上10点半就把押金送到了,罗良办理了扣款手续,并用报纸把5万现金包好,放入挎包中先带回家,等明天上班,再汇入银都市工商局的暂扣款账户。

之后,罗良整理好该案件材料,作出案件终结报告,然后,将案件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法规处、市局案审委员会审核、审批,银都市工商局拟作出处罚决定。

罗良制作《银都市工商局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郭庆平,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郭庆平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销毁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侵权西服200套。

不知是怎么回事,案件处理之后,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的柳慧君副处长,见了罗良就没有好脸色。

罗良百思不得其解,罗良想:“也许罗良对当事人说的案情不够严重,轻易就放过他了?或许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够轻?或许柳慧君副处长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这些能怪罗良吗?

罗良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难不成,要对当事人经过严刑拷打后,再不作任何处罚,直接放行?这样才能满足柳慧君副处长,说面子的要求?

罗良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还加班加点到深夜,人这么累,罗良又找谁评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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