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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看书 > 历史 > 政地人心 > 正文 031主办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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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8日星期一,上午9点钟,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全体人员在经检处会议室开会,会议由经检处处长胡雨辰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在副处长吴康城的极力推崇下,经检处在以后的办案中,将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

其实,案件主办人负责制,一直都在实施,只不过之前的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只在法律层面,即谁主办案件,谁对案件的调查事实负责,谁取证,谁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负责,以做到没有冤假错案,案件查处法律责任明确,主办人对案件的调查要经得起法规处的审核,经得起当事人要求听证,对证据的质证,经得起当事人的复议、诉讼。

但是,现在胡雨辰处长、吴康城副处长推崇的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是接到案件举报、投诉后,由经检处分管副处长指定案件主办人,主办人从接到案件举报、投诉开始,就要对组织案件进行查处负责,从查处案发现场、到调查取证、案件终结全部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如果案件查处不及时、不到位,出现查处案件不得力、案件查处错误等,将对案件主办人追究责任。

胡雨辰处长、吴康城副处长推崇的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就是将案件主办人推到最前沿,将案件主办人责任最大化,所有的案件查处责任都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而处长、科长对案件查处,不用负任何责任,只要督促主办人查案,然后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批就可以了,领导们想以逸待劳。

所以,胡雨辰处长、吴康城副处长推崇的案件主办人负责制,一推出来就遭到经检处所有老经检人员的一致反对。

大家问处长:“案件主办人有什么权利和待遇?”

胡雨辰处长说:“查处案件是项工作,要什么权利和待遇?”

大家又问:“那为什么主办人要承担这么多的责任?”

吴康城副处长说:“这是案件主办人应该承担的。”

大家问:“那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设这么多处长、科长干什么?处长、科长的职责又是什么?”

胡雨辰处长、吴康城副处长无言以对。

罗良、彭胜利、陈源泉等老经检人员都知道,查处案件是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参加查案人员的密切的配合,特别是复杂的案件现场,查处时要有得力的指挥,而案件主办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办事员,对其他办案人员根本没有指挥权,更别说安排其他办案人员的分工协作了。

而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办案科长、处长的职责正是组织查处案件。

罗良不知道胡雨辰处长、吴康城副处长推崇的案件主办人负责制用意是什么?也许是为了增加主办人的责任,也许是为了分散办案科科长的权利?

最后,因为大家的反对,胡雨辰处长、吴康城副处长推崇的案件主办人负责制,还未出生,就胎死腹中了。

2004年6月28日星期一,下午2点,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银都市信访局转接的举报,银都市机电总公司投资设立的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违法行为,希望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组织查处。

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胡雨辰处长和吴康城副处长商量后,决定派经检处办案一科出发查处,张勇科长带着罗良和卓阳峰,驱车前往银都市机电总公司进行调查,银都市机电总公司位于银都市国航路5号,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在银都市机电总公司的一楼,张勇科长带着罗良、卓阳峰进入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有几名销售员正在销售“雪佛兰”牌汽车,公司负责人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营业执照和财务账册,到二楼的银都市机电总公司询问,也没有负责人在,银都市机电总公司财务室的人也是各自忙各自的,张勇科长只能叫罗良做一份询问通知书,通知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天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询问调查,就收队回银都市工商局了。

第二天,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来银都市工商局接受谈话调查,只来了银都市机电总公司的经理陈晓伟,陈晓伟一没有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另外,还推脱对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楚,致使调查无法开展。

罗良从侧面打听,大概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

银都市机电总公司是国有企业,隶属于银都市物资总公司(银都市物资局),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以银都市机电总公司的10个员工股东申请设立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100万元是从银都市机电总公司借用的,注册地点是银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管辖的工商局是银都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法定代表人是银都市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原银都市物资局局长),正县级、市管干部,后来因为企业亏损,变更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地点搬到银都市机电总公司的楼下,银都市机电总公司有部分员工认为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并且认为有人挪用、侵贪银都市机电总公司的100万元资金的嫌疑,所以到处举报,要求查处。

第二天,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吴康城副处长问罗良:“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怎么样?”

罗良说:“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都没有,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经检处询问调查,当事人不来配合调查。”

吴康城副处长问张勇科长:“怎么公司的基本资料都没有?”

张勇科长说:“该公司是银都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办公室正在搬迁,企业档案调不出来。”

之后,该案件就再也没有音讯了。

罗良对该起案件有几点看法,第一要查清银都市XX雪佛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否有抽逃注册资本,调查的单位应该是登记注册企业的工商局,即银都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而不是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这在《公司法》里有规定,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领导没有必要大包大揽,第二要调查是否有挪用、侵贪银都市机电总公司的100万元资金,有权调查的单位是银都市检察院、或者纪委,第三对国有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特别是县级以上的国有企业、公共服务企业的查处,不是靠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办案人员个人就能展开的。

2004年7月1日星期四,上午9点钟,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一科接上海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洪桥镇XX加工场有印制“ABB”、“meilingeling”假冒的商标标识,张勇科长开三菱越野车带着投诉人,罗良开桑塔纳带着卓阳峰、彭胜利出发查处。

张勇科长、罗良等执法人员到达青云市洪桥镇XX加工场,已经上午11点钟了,现场并没有所谓的假冒商标印制,加工场里干干净净,什么东西也没有查获,原来是个虚假的投诉,把张勇科长气得一塌糊涂,立刻决定返还银都市工商局。

在返还银都市工商局的途中,在青云市温阳镇的一企业的门口发现,有一企业正在装一车标英文外包装的圣诞扇形灯,外包装上标有“Hamburger”(中文翻译:汉堡),数量有3万只,该企业老板不在现场,只有企业生产经理在场,张勇科长叫企业拿相关手续,企业生产经理说这批货是出口德国,有订货合同,手续都在老板那里,张勇科长叫企业停止发货,叫企业老板第二天9点钟带着相关手续到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询问调查。

第二天上午9点钟,该企业老板准时拿着相关手续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受核实调查,张勇科长叫罗良进行核对。

该企业老板带来的资料有英文的合同、外包装设计及文字说明、所有英文文件的翻译件并盖有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验证印章,罗良核对后,认为企业没有什么问题。

于是,罗良和张勇科长一起到吴康城副处长办公室作汇报,张勇科长、吴康城副处长都认为企业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外包装上标有“Hamburger”(中文翻译:汉堡)。

罗良问:“企业虚假宣传什么了?如果就标一个“Hamburger”就构成虚假宣传,那中国的所有肯德基、麦当劳的汉堡都不能卖了?”

张勇科长、吴康城副处长无言以对。

罗良想,我们调查案件应该实事求是,做到疑事从无,总不能瞎折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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