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点罗良和章致富出发,去查一个群众举报的无照经营案件,案件现场是在银都市火车站附近的国光大厦的第十五层。
上午11点罗良和章致富到达现场,当时该住室的门开着,罗良和章致富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检查。
只见现场的办公桌上放着许多房屋的设计图纸、图表,但现场当事人金志强不能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现场当事人相当的慌张,罗良和章致富对经营资料进行了收集。
当罗良推开该场所的财务室,进行检查时,有一名40多岁的女财务人员,正往包里放单据和现金,罗良马上制止,并对她的包和办公桌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大量的现金和承接房屋设计业务的合同、收据。
该经营场所女财务人员(女老板)衣着时髦,穿着暴露,胸前露着两块白嫩,被检查人员检查到合同、收据和现金时,一下就瘫坐在地上了。
罗良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该经营场所是由61岁的金志强所开的,金志强退休前是银都市泰鼎县的建设局总工程师,退休后开了该房屋设计所,并出示了Z省府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检查过程中还出现两名穿税务制服的人员,估计是当事人请来打招呼的,看罗良和章致富穿着工商制服在检查,又不熟悉就走了,罗良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带着经现场清点的10万元现金及相关资料等,回银都市工商局里,再对案件作进一步的调查。
回到办公室对金志强进行询问,他称是和Z省府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合作一起开的房屋设计所,以帮下面区县里的个人,设计别墅建设图纸为经营业务,设计的图纸也是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出的,获利也是一起分成的,并承认房屋设计所除了相关费用外,获利10万元。
金志强出示有一份盖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有限公司类)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说银都市国光大厦的经营场所,是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下属的设计所,问他有无委托书及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收款票据?他都说没有,问他为什么不办营业执照?金志强回答的很模糊。
罗良对章致富说:“该案件应该按无照查处,没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委托书,关键是又无上家的收款票据,光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有限公司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不能说明问题的。”
章致富却说:“可以按擅自设立分公司处理”,最后因为章致富是该案主办人,另外在没有查明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有无授权的前提下,也只能先按章致富的思路调查,并扣留了当事人金志强的非法获利10万元人民币。
后来,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罗良一回到家里,大概晚上6点左右,当事人金志强就打电话给罗良,说:“我就在你家附近,有点泰鼎县的土特产想送给你,你到楼下来见我一面”。
罗良说:“不用了”,就直接挂断了他的电话。
这个案件后来拖了很长时间,再往上报,报到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几次都通不过,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经检处重新调查。
2001年9月3日再次退回该案件时,主办人章致富已经调回东海县工商局经检科工作了。
经检处里开会议,研究后决定,接下来由罗良担任该案件的主办人,并决定到金都市,进行外部调查取证。
说实话,此时罗良是不愿意接该案件的,因为这样自己会得罪很多人,但处里决定了的事,又没有办法改变,罗良只能应承下来。
2001年9月5日星期三,罗良和同事陈原泉去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进行调查取证,驱车到达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已经是上午11点了,罗良询问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办公室主任张亮:“你设计院有无在银都市开设计所?”
张亮一开始说:“有合作开设计所”。
罗良问:“你们有无合作协议?金志强开的设计所有无经过授权?是否为你们计院的下属单位?”并要求取证。
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办公室主任张亮,听说要正式调查取证,并承担法律责任,就坚决予以否认。
大家都知道企业一旦受处罚,企业的信用也将受影响,并直接影响企业的资质、信誉。
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只承认,凭私人关系帮助金志强设计过图纸,盖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有限公司类)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金志强向设计院要的,说给委托设计户图纸时好说话。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没有授权金志强开设计所,这也正是金志强办不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原因。
整个调查过程,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出面,而是全权委托办公室主任张亮处理,办案人员对以上内容作询问笔录,予以固定。
外调回来,罗良马上又找当事人金志强谈话。
罗良问:“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不承认在银都市开房屋设计所,你现在有何说法?”
金志强答:“房屋设计所是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下属单位,他们的领导答应过的”。
罗良问:“你能拿出授权委托书吗?或者拿出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收款证明?”
金志强答:“拿不出,我只有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的营业执照复议件”。
罗良问:“调查案件是要凭证据的,现在金都市XX房屋设计院都否认了开房屋设计所的事实了,说房屋设计所是你自己经营的,你还有什么好说的?”
金志强也确实拿不出授权书,只能承认自己无营业执照,开展房屋设计业务的事实,银都市工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金志强拟处以取缔无照经营,没收10万元非法所得的处罚。
罗良整理好案件相关证据后,作出案件终结,报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法规处、分管局长审批,最终分管局长审批通过,银都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里说明一点,所有案件从立案开始,案件的书式申报和网上案件系统的申报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一个案件在书式、网上同时办两次,申报后除非上级领导退回,一般是不能作改变的。
说的也凑巧,该案件刚一报上去,就有一个原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陈副处长,马上给罗良打来电话,说:“该案件能否从轻处罚?”
罗良说:“我们已去了金都市进行了案件调查,案件已经报到经检处室,你有什么问题可以去向局领导反映”。
陈副处长一听这情况,马上又说:“那就算了”,因为已改变不了结果。
罗良回想一下,如果之前自己立场不坚定,收了当事人金志强的土特产(可能是烟酒),那么罗良现在该怎么办?罗良想想,自己背上都是冷汗。
银都市工商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金志强后,有一天晚上9点多钟,金志强打电话给罗良,说:“别人都说,可以按擅自设立分公司处里,就你不肯,送东西给你,你又不要,你这个人怎么这么坏啊?”
罗良说:“我也不想办这个案件,别人说可以按擅自设立分公司处以经营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那别人怎么不把它办好?最后把案件退回让我来办?你说是设计院的设计所,你又拿不到设计院的委托授权,你说,叫我怎么办?处理你这个事情,不是我说了算的,我们上面有领导,你有什么意见直接找领导说好了。”
讲了差不多半个小时,罗良说要休息了,就挂断了他的电话。
过了10分钟,金志强又打来电话,说:“你这个人怎么这么狠心啊?把我的10万钱都罚完了,能不能处罚轻点啊?”
你看一个曾经当过县建设局总工程师的人,这点法制意识都没有,处罚多少哪是罗良一个办事员说了能算的啊?
罗良只能对他说:“第一次谈话时,你自己说的除了叫人家设计图纸的费用外,在国光大厦的经营收入是10多万,举报人说你在别的地方还有经营的情况,我们还没有认真查处,如果要查起来的话,还不止这么多,我们的处罚决定是依法进行的,并且是经过处里领导研究决定的,如果你认为处罚太重,你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诉讼。”
之后,罗良挂了他的电话,跟他解释简直又费神又费力,不仅搞得自己心情不好,也吵得家人半夜不得安宁。